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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燃煤散烧污染治理的决定

  2019-12-14        

日前,南阳人大公布关于燃煤散烧污染治理的决定(2019年10月30日南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我市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工作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责任,把燃煤散烧污染治理作为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和民生工程,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责任、上下联动,扎实开展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制度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综合防治、社会参与、保障民生的原则

三、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工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工作

村委会(社区)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烟草、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划定禁煤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可逐步扩大禁煤区的范围。禁煤区划定和更新后要向社会公开。

五、禁煤区内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单位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等高污染燃料设施。

禁煤区外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单位及过境运输煤炭及其制品车辆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散煤。电代煤、气代煤未覆盖到的禁煤区外农村地区居民生活可以暂时使用洁净型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禁煤区”内贫困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日常生活和冬季取暖的用气用电,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冬季取暖。

禁止燃煤电厂、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单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散煤及其制品。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双替代”供暖、洁净型煤临时取暖等替代散煤工作;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保障和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及时查处生产加工散煤的小窝点、小作坊以及散煤销售点。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饮食、洗浴、住宿、医疗、教育、养老等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取缔小型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小煤炉等燃煤散烧设施设备。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制定规划,逐步淘汰散煤烤烟和食用菌生产过程中的燃煤设施,加快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作。对于不具备条件的,禁止使用散煤,可以暂时使用洁净型煤作为过渡,保障农业生产不受影响。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燃煤散烧污染治理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并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燃煤散烧污染治理职责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燃煤散烧污染突出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对查处、整改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损害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公益性宣传,对燃煤散烧污染实施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燃煤散烧污染防治意识。

十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燃煤散烧污染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负有燃煤散烧污染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燃煤散烧污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后,应当给予奖励。

十三、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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